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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信息的隐私性及侵害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性质分析

作者: 宋素红 [1] ; 罗斌 [2]

摘要:符合条件的个人网络信息是隐私的一部分。判断个人网络信息的隐私性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前者包括隐私权人没有披露及其对此信息成为隐私的合理期待,后者包括法律规定与行业规定。识别个人网络信息主体的方式,包括直接识别与间接识别。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方式取决于其客体,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空间,非法跟踪、收集、利用和传播他人网络信息,非法向他人发送电子信息。网络用户放弃网络隐私权的前提,是拥有充分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并需明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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