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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时代对电视作品复制的法律调适

作者: 戴进 [1] ; 张姗姗 [2] ; 李运团 [2]

摘要:从电视作品向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的复制,都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媒体融合发展使上述复制越来越便捷,也会越来越普遍,客观上会影响电视机构的利益。由于这种影响作用相对有限,同时媒体融合发展阶段的复制,成为受众接近作品的必要手段,也成为接受电视作品传播的有效方式,因而在对电视作品复制行为进行相应法律调整时,对其设置较为宽松的操作环境是必要的,也符合媒体融合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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