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又变轨了,嫦娥五号奔月跟“姐姐们”有何不同?[11/26]
- · 政策发力,等一等智能时代的“慢行者”[11/25]
- · 关爱“银发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可以这样“亲情”代办[11/25]
- · 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河湖海湾保护要突出“一河一策”“一湾一策”[11/25]
- · 辛识平:帮助老年人跨过“数字鸿沟”[11/25]
- · 第二批国家示范区名单公示——全域旅游“朋友圈”扩容了[11/26]
- · 向家庭暴力说“不”! 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11/25]
- · 新冠肺炎病毒是否正从国外“进口”?进口冷链食品还能吃吗?权威回应来了[11/25]
为了规范学术论文及体例和格式,本刊对论文投稿作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论文符合本刊范畴,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内容应涉及新闻学、传播学及相关领域。
2、投稿论文须未曾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出版物或网站刊登和发表,本刊严禁 ...
一、基本要求
1、论文符合本刊范畴,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内容应涉及新闻学、传播学及相关领域。
2、投稿论文须未曾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出版物或网站刊登和发表,本刊严禁 ...
新闻侵权的技术悖论
作者:魏修治 慕明春
关键词: 技术悖论; 公民名誉权; 公民隐私权; 新闻侵权; 新媒体环境;
摘要: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所带来的便利使得人类的生产生活须臾离不开网络半步。而人类越是依赖技术,技术也就越"了解"人类:不管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于网络技术的使用,还是打发时间的随意浏览,人类在网络上的每一步都会带来技术对人类的"问候"。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永久保存无异于在网络上重建了每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人,而当我们希冀使用技术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时,无异于饮鸩止渴——采取威胁自身隐私的方式来保护自身隐私。在这样一种技术悖论中的关键在于技术史中的人的主体性问题,即如何保证人类能够在技术的全面贯彻过程中不被俘获,而真正落实其主体地位。
上一篇:智能传媒产业特征及国际竞争力提升对策
下一篇:手机应用模糊地带的公民隐私信息保护——基于五大互联网企业手机端的隐私政策分析